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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道·理论 | 专家热议劳动法典编纂:体现时代精神 保障亿万劳动者权益

张菁 工人日报 2022-08-02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我国用工形式越来越复杂多变,劳动关系领域发生诸多变化,给劳动法治建设带来新问题、新挑战。


近日,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新发展阶段的中国劳动法典:目标、挑战与路径”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围绕我国劳动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等发表观点,并针对劳动法典的编纂体例、规范结构、重要制度等提出思路与建议。


与会专家认为:

随着经济社会与劳动法治不断发展,劳动法法典化逐渐成为我国劳动法发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新发展阶段的劳动法典编纂,不仅力求促进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时关乎新时代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劳动关系和谐。构建一部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劳动法典,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深入研究劳动法典应有的时代特征和本土特色


张鸣起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

近年来,我国劳动法治不断发展,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整体上看,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但同时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当前,随着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发展迅猛,对传统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调整方式等带来许多新挑战,迫切需要加强对劳动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应对的研究,探索编纂劳动法典的目标、挑战和路径就显得更加必要。

在编纂劳动法典过程中,首先,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开展劳动法典编纂研究的重要遵循,对开展劳动法典编纂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二,要加强劳动法典编纂的理论研究,深入研究劳动法典编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以及实现路径。另外,要注重劳动法典编纂研究的理论创新,深入研究劳动法典应有的时代特征和本土特色,特别是中国特色,努力提供中国方案,展示中国智慧,推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成果。


劳动法典编纂对我国劳动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叶静漪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劳动法典议题关涉亿万劳动者。劳动法典的编纂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劳动法治进程,对劳动法治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阶段,新时代要有新气象,编纂劳动法典是劳动法回应时代发展需求、展现中国大国气象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法治发展有两座里程碑,第一座是与市场经济相伴相生的劳动法,第二座是与和谐社会相伴相生的劳动合同法。走向未来,劳动法治建设的第三座里程碑将是与新时代相伴相生的劳动法典。劳动法学的实践价值要求有必要积极为劳动法法典化献计出力,使劳动法典成为法治的中国模式和中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典编纂是一项庞大的立法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借鉴民法典的经验,在编纂劳动法典时,加强立法规划研究,分步骤、分任务、分阶段有序推进。同时,要统筹立改废释纂等各项工作,深入研究劳动法典编纂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


编纂劳动法典要有紧迫感


郑功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在编纂劳动法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外,还要有紧迫感。对劳动领域出现新问题的制度回应与劳动法典编纂工作应同步推进,不能留待各部法律完成后再进行加工。我国在引领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实现劳动法治与西方国家的同步乃至领跑,在面对部分条件不成熟时,应当在编纂过程中不断走向成熟。

保障劳动者权益是编纂劳动法典的终极目标。劳动法典应将劳动权益保障落实到全体劳动者,灵活就业必须纳入劳动法典的调整范围。劳动法是调整劳动的法,不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劳动比劳动关系更为复杂,劳动法典必须突破现在强调的常规就业、稳定就业的限制。同时,劳动法典要保障劳动全过程的权益,劳动监察也应当以全口径为目标。


民法典为劳动法典编纂提供重要借鉴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理论界就区分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首先达成了重要共识,要尽力避免把纯粹民法学问题的讨论结论变成民法典上的法律条文。

民法问题通常被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和司法技术问题。正是围绕着以上问题达成了相当程度的共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最终得以顺利完成。在讨论过程中,民法学界还认识到,理论界最能够有所作为的是为立法技术问题和解释选择问题提供更多理论支撑。

就此而言,劳动法典在进行编纂的过程中也可以考虑如何对争论的问题做相应的类型区分,有针对性地展开讨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并获得较高的赞誉和评价,在于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当下关注和讨论劳动法典,若能立足中国实践,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提出的要求,并能充分回应时代对劳动法所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未来我国劳动法典一定能够发挥引领作用。


法典需要具备“三性”标准


黄文艺

《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从法典编纂基础理论角度出发,第一,需要明确法典研究和起草的意义。法典是法律规范集成化、体系化、典范化的表达形式,法典化研究的主要价值在于倒逼学科领域对部门法领域全部立法问题做一种整体性、系统性、战略性的考量,摆脱应用主义的立法模式,防止立法随意化、碎片化。

第二,明确编纂法典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格,即基础性、全局性、典范性的“三性”标准。基础性是指法典一定是在整个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乃至在治国理政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大法;全局性是指法典的影响力不限于本法领域,要具有很强的穿透力、辐射力;典范性是指法典在质量上、声誉上具有典范性,成为整个法律领域的立法标杆。


法典化需要考虑四个基本关系


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

部门法的法典化需要考虑四个基本关系:一是需求与供给的关系。要考虑法典化的需求是什么,法典化对制度需求、社会需求、时代需求等能否提供有效供给。二是存量与增量的关系。要考虑现有的规范法律及其构成的系统是否能够解决我们的问题?还存在哪些缺口?这个缺口法典化能否提供有效增量?三是法律体系稳定与发展的关系。法典应该具有更高的稳定性,但我们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社会关系变动非常明显,法典化如何解决稳定与发展的关系是必须要考虑的。四是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法典要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同时要充分借鉴国外做法。


劳动法体系与劳动法典的关系


王全兴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劳动法是运用特定的法律工具作用于劳动关系运行和内容的法律部门。劳动法能够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因为有其特定的法律工具。

一方面,在劳动法工具与劳动法典结构的关系中,要考虑劳动基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协调工具,以及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工具,哪些应纳入劳动法典,哪些不应纳入。

另一方面,在劳动法规范体系与劳动法典内容的关系中,劳动法规范体系高度复杂,涉及改革中立法、灵活安全性、区域差异性等,而劳动法典应具有高稳定性、强适应性,因此,劳动法规范体系不能都进入劳动法典。劳动法典要处理好与下位阶劳动立法的分工,为下位阶劳动立法留下空间。


劳动法典编纂的目标与路径


林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劳动法治实践的持续推进,为劳动法典提供了现实需求。劳动法典编纂的目标包括:实现劳动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提高劳动立法质量;提高劳动法律位阶与劳动立法权威性。劳动法典的适用范围应再扩大,把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调整范围,对于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劳动者,可在分则中专门设立特别劳动者保护规定。劳动法典的实现路径可以分两步走:第一,补齐单行法。将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法等尽可能补齐。第二,启动劳动法典编纂。在此过程中将劳动法体系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比如反就业歧视法、特别劳动者保护法等都予以规范,补齐法律短板,最终实现劳动法律体系科学化和规范化。

劳动法典编纂应当是整合式(编纂式)模式,这与我国现行劳动法治密切相关。现行的劳动法治对非正规就业的回应不够,特别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提高,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用工各类新就业形态有很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对于这类问题,现行劳动法是没有给予足够回应的,故无法通过汇编的方式解决这些新问题。


劳动法典编纂要有创新性和前瞻性


封丽霞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借劳动法典编纂的契机可以对现有劳动立法进行汇编、清理,推动劳动法律制度进行供给侧改革,进而推动社会法学研究和立法进步。劳动法典不是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简单的归纳,而是集成性的提升,需要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并对未来若干年劳动关系面临的问题留出制度空间。

在此过程中,要考虑很多问题,比如疫情导致一些失业的背景下如何保障就业;平台用工、零工经济中劳动的安全性和用工的灵活性如何平衡;三孩政策背景下妇女劳动权益如何保护;人工智能对传统劳动力市场造成影响,是否要进行前瞻性立法的回应;老龄化社会中形成老年人再就业群体,如何进行再就业的法律规制等。同时,要区分劳动法典和其他部门法的边界,让劳动法典编纂更务实,提升可行性。

记者 | 张菁

编辑 | 罗娟 陈晓燕 张菁


工道    第258次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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